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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更新时间:2020-04-13 点击次数:1559

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相关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时隔六年,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进行*修订。该标准为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涉及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基本要求、监测排放控制方法等要求。

 

此次排放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明确了VOCs的表征指标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有机气体(以TOG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国家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有TVOC指标的,对TVOC指标的监测与管理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2.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修订了VOCs的监测方法

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734规定执行。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采样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

 

4.收严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无组织要求包括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施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等内容。

 

5.加强了实施与监督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在线监测或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对于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未按规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此次标准规定使用的检测器为: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以下简称FID),是一种使用氢气为燃烧气的高灵敏度通用型检测器,以有机化合物含量和其在高压电场下经高温燃烧产生的离子流与之间的比例关系为依据,对有机化合物进行定量分析。气体样品通过FID分别测定总烃和甲烷的含量,两者之差即为非甲烷总烃的含量(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欧洲杯压住平台推出的符合本标准的监测仪器为ZWIN-FVOCs06型 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在线监测系统,且取得了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本产品由取样探头、预处理系统、仪表和平台部件组成。产品可以在线连续有效监测治理后VOC组分的浓度变化,以及流速、压力、温度等多项相关参数和统计排放量、排放总量等,并能对测量到的数据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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