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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有哪些特点和要求
更新时间:2023-09-01 点击次数:347

我国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VOCs主要来自工艺有组织排放、火炬气、工艺无组织排放、有机液体存储与调和挥发、废水收集及处理过程、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装卸挥发、冷却塔和循环冷却水系统等十二个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源项。

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有组织排放占比相对较小以无组织排放为主,VOCs无组织排放占全厂排放的90%以上,主要以有机液体存储与调和挥发、废水收集及处理过程、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装卸挥发、冷却塔和循环冷却水系统等5个源项排放为主。

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执行标准中有提到: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quan)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工艺加热炉、焚烧炉予以焚烧,或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非焚烧方式予以处理。其中焚烧处理方式排气筒中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20mg/m3,非焚烧处理方式排气筒中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100mg/m3,处理效率应≥97%。针对无组织管控:针对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及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规定了无组织管控要求。厂界环境空气中任何1小时的非甲烷总烃浓度应≤2mg/m3、苯≤0.2mg/m3、甲苯≤0.8mg/m3、二甲苯≤0.5mg/m3。

依据《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执行标准》和各化工企业的实际需求,欧洲杯压住平台给出了适用于化工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解决方案,能够有效解决监测VOCs无组织排放问题,为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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